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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震局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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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震局发展概况  
福建省地震局发展概况
 

    福建省地震工作开始于 1970年初,经过28年的调整与发展,至1997年底已建成省、地(市)、县三级地震工作机构。

    福建省地震局实行以国家地震局与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既是国家地震局下属单位,又是省政府主管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

    1970 年 2 月,全国第一次地震工作会议决定在福建省开展地震工作。从中科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室、武汉测地所、中南地震大队、福建地理研究所抽调人员和仪器,参加福州地震大队的筹建工作。

    1971 年初,中央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福州军区设置格局组建福州地震大队,负责管理福建、江西、浙江三省地震工作。 1971 年 11 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福建省地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属二级局建制,与福州地震大队合署办公,内设政工组、业务组、办事组,划归省计委口管理。 1978 年 9 月,闽革 [1978] 综 261 号文件批复,撤消福建省地震办公室和国家地震局福州地震大队建制,成立福建省地震局,由省革委会和国家地震局双重领导,以省革委会领导为主,划归省科委口管理。 1978 年 11 月,成立中共福建省地震局委员会。

    福建省地震工作机构从成立到 1997年底,经过几次调整、定编 ,人员结构日益合理,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人员的年龄结构也趋向年轻化。

    1970 年 11 月,福建省地震办公室成立时,机关和直属台站、队编制 346 人,其中机关编制 26 人。 1986 年 8 月,国家地震局 [86] 震发计字第 305 文,同意福建省地震局增编,核定总编制为 517 人,其中机关编制 60 人。 1990 年,核定编制 453 人,其中机关编制 53 人。 1996 后核定编制 432 人,其中机关编制 56 人。 1997 年 11 月,国家地震局震人 [1997]183 号文批准,机关 48 名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本省地(市)县地震机构的编制,由省编委和地(市)县编委下达。 1979 年 1 月,省编委 [1979]002 号文批复,取消 1976 年下达的指标把原核定 157 人调整为 122 人,地(市) 3 至 6 人,重点县 3 人,非重点县撤消。各地(市)县地震办公室划归同级科委管理,属地方事业编制。 1984 年闽编委 [1984]042 号文批复,同意撤消莆田、仙游、平和、东山、晋江、永泰、闽侯、同安等八个县地震办公室,重新核定编制为 87 人,另省管群测群防工作编制 3 人。

    1991 年 5 月,根据闽编 [1991]98 号文件批复,各地(市)地震办改称为地震局,列入政府序列,人员编制仍按原执行编制数,列入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 1997 年底,地(市)县地震管理机构的总编制为 114 人,其中地(市)县定编的 24 人。编制设置地(市)地震局 6 — 9 人,县级地震办公室 2 — 6 人。

福建省地震局主要职能

    福建省地震局在中国地震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 一 )主要职能

1 、社会管理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2 、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

3 、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4 、管理中国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监测台网。

5 、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二)主要职责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台)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

4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

    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 、承担省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求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求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

    应急求援物资储备系统。

7 、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海洋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8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 、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 、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县防震减工作。

11 、担中国地震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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